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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 「海洋生物復育措施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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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年海洋委員會

「海洋生物復育措施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壹、依據

一、依據《海洋保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規定。

二、依據《海洋生物復育措施執行辦法》第七條規定。

三、依據《水產動物海域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辦理。

海洋生物復育措施為增裕及復育海洋資源之重要方式之一,為避免因不諳放流方式而影響海域生態環境及物種存活率,爰規劃本教育訓練課程,並以「海洋生態」、「海洋生物復育與放流相關法規」及「復育與放流實務操作」三大主軸,傳遞正確之法規認知、生態概念及符合海洋生態科學之復育作業流程,以提升復育作業品質與成效。

壹、預期效益

一、增進學員對海洋生態及生物多樣性危機之認識。

二、協助學員熟悉相關法規、立法意旨及復育活動中應注意事項。

三、培養學員正確之種苗放流與海洋生物復育操作技能及申請流程知能。

貳、辦理單位

一、執行單位:財團法人臺灣海洋保育與漁業永續基金會

二、委託單位: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

參、參加對象:

一、有海洋生物復育需求或對正確放流作業有興趣之民眾。

二、個人水產動物海域放流權責人員教育訓練證書屆期,需參加回訓之人員。

肆、預計人數

每場次至少二十人,共計十場次,預計二百人參與。

伍、課程時數

每場次課程時數為六小時。

陸、課程地點

依實際報名人數彈性調整,並以公告於海洋生物復育申請網站水產動物海域放流申請網站之資訊為準。

柒、課程主軸

一、法規領域:海洋生態與生物多樣性危機概述。

二、生態領域:海洋生態多樣性、原生種生物多樣性及棲地與季節性觀念。

三、實務領域:海洋動物及養殖水產物種放流注意事項與復育措施實務。

捌、課程認證

一、學員須全程參與六小時課程,完成簽到及簽退程序,並於課後測驗成績達合格標準者,始取得合格資格,並核發「海洋生物復育執行人員教育訓練證書」,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證書格式如附件一(A5尺寸)。

二、紙本證書於課程當日核發予通過測驗之學員;電子證書將於課程結束後五個工作天內,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

三、當次課程課後測驗成績未達合格標準者,得於當日參加補考一次。

玖、課程報名

一、請至海洋生物復育申請網站或水產動物海域放流申請網站,點選課程連結進行線上報名。

二、於課程開課日前十個工作天(不含週末、例假日及上課當日)收到執行單位寄發之電子郵件確認信者,始完成報名程序。

三、如於課程開課日前十個工作天報名人數未滿額,將持續開放報名至課程開課日前二個工作天(不含週末、例假日及上課當日)止,並於同日寄發電子郵件確認信,作為報名成功之證明。

四、報到時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利身分查核。

五、為保障報名學員之上課權益,未經完成報名程序而逕行到場者,不得參與課程。

壹拾、課程費用

一、每人每場次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整(含證書費用新臺幣一百元)。

二、證書如因遺失或污損申請補發或換發者,酌收工本費新臺幣一百元整。

三、課程費用於本計畫執行完畢後,由承辦單位彙整核算實際完訓人數,每人每場次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整,應繳回總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整乘以實際完訓人數(NT$1,200 × 人數),並依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指定方式繳回指定專戶。

四、學員如因故未能到課(含未完成報到或未實際參訓)且已完成繳費者,應填具退費申請書並檢附繳費證明及退款帳戶資料,送交承辦單位辦理退費;其退費金額與受理期限,依本計畫「收費及退費相關規定」辦理。

壹拾壹、收費規定

一、繳費方式限採銀行轉帳

二、請於課程開課日前七個工作天(不含週末、例假日及上課當日)完成匯款,逾期未繳費者,取消其報名資格。

壹拾貳、變更課程場次規定

一、學員如有變更原報名課程場次之需求,應於原課程開課日前二日(不含週末、例假日及上課當日)下午五時前完成申請,經核准後所繳費用得予保留,但不予退費,並核發課程保留證明單。

二、課程場次變更公告於海洋生物復育申請網站之當年度課程。

三、經變更場次後,仍無法全程參加課程者,得依未上課時數比例申請退費。

壹拾參、請假規定

一、學員應全程上滿六小時;非因公假、病假、生理假、產假、喪假(直系親屬、配偶及兄弟姊妹)或其他經證明屬實之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得請假。

二、符合前款請假事由者,得持執行單位核發之課程保留證明單,於當年度其他場次補足應修課時。

三、遇天災、風災、地震或重大災害等不可抗力情事,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停班停課資訊辦理,並公告於海洋生物復育申請網站,不另行個別通知。

四、未依規定辦理課程場次變更而缺課者,視同放棄上課權益,不得要求補課。

壹拾肆、退費規定

一、於課程開課日前三個工作天(不含週末、例假日及上課當日)之上班時間內申請退費者,得無息全額退費;課程退費請於海洋生物復育申請網站辦理。

二、因招生人數不足或天災、風災、地震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課程無法開課者,學員得申請無息全額退費,或申請變更課程場次。

三、未到課之處理:學員已完成繳費但未到課(含未完成報到或未實際參訓)者,應於該場次課程辦理完畢後七個工作天內,至海洋生物復育申請網站提出退費申請(含繳費證明及退款帳戶資料等);承辦單位於核對該場次出席/完訓名冊確認無誤後,辦理無息退費;逾期申請者,恕不受理。

壹拾伍、其他相關事項

一、學員如於課程期間有妨礙課程進行或影響講師教學之不當行為,執行單位得取消其上課資格並即刻退訓,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二、學員應準時到課並親自完成簽到、簽退程序,嚴禁代簽或冒名頂替,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參訓及取證資格,並依法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三、課程期間曠課累計達二十分鐘以上者,視同不符受訓資格,予以退訓,且不得要求退費。

四、未準時到課者,執行單位不另行電聯提醒。

五、本課程不開放旁聽,亦禁止錄影、錄音及拍照,以維護課程秩序及智慧財產權。               

六、課程收據將於課程結束後三個工作天內(不含週末、例假日及上課當日)以掛號郵寄,收據日期以課程當日為準;如有其他需求,請另行聯繫執行單位。

七、完成報名即視為已充分知悉並同意遵守本課程各項規定;違反規定者,執行單位得視情節終止其參與資格,並保留依法主張權利之權限

八、執行單位保留本課程最終修改、變更、解釋及取消之權利,相關異動將公告於海洋生物復育申請網站,恕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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